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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,而是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。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,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: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,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。(贝卡里亚)

你们想用死刑教育人什么呢?不要杀人。那么你们怎么能在杀人的同时教育别人不要杀人呢?(雨果)

其他的判决,即使是比较重的判决,都有挽回的机会,独有死刑,一旦执行,便没有了任何机会。难道不应该承认,如果无法补偿,死刑就应该废除吗?(雨果)

人是会变的,司法也有可能犯错误,刑事法庭上被告的性命取决于无数不确定因素;然而面对一切道德、历史、科学、政治的考量,他们都只拿一个永恒的回答来反驳:罪犯应当被处死,因为他们犯下这样的重罪。最终,在各种各样的话语背后,始终树立着不可动摇的、古老而血腥的、以牙还牙的报复法则。执行死刑的过程始终有赎罪的牺牲:以死抵死,以平息诸神的愤怒,而这愤怒不过是我们不能克服的痛苦的映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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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但命运的仁慈在于,我能将那些快活与失落都溶解于文字,从而避免它们被活生生吞没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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